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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看點丨泌陽法院:【以案釋法】夫妻債務 一方不知情 要還嗎?

來源:中華網河南 時間:2023-09-12 12:44:31

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視為同甘共苦的命運共同體,據此《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然而有時候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大額債務,那么離婚后要幫忙償還嗎?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呢?我們一起看看吧。


(資料圖)

基本案情:李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2021年7月,張某向鄰居郁某借款203000元。2021年11月,張某、李某離婚。因張某未及時清償全部借款,郁某現訴至泌陽法院,要求張某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128000元,并請求李某對張某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泌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應當清償債務。被告張某向郁某借款203000元,有轉款記錄、與張某的微信聊天及通話錄音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郁某要求張某承擔還款責任,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關于被告李某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問題。根據郁某提交的證據,該筆債務系張某在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李某對該筆債務既無明示合意,比如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借據或一方以短信、微信方式表示合意等。

張某的單方陳述,并不能證實李某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知情后作出追認達成夫妻共負債務的合意;亦無默示合意,比如借款匯入非舉債配偶一方實際控制賬戶等,根據張某名下銀行卡交易明細可知,張某在收到該203,000元借款后,于當日向他人轉賬200000元,次日賬戶余額已不足3,000元,所借款項并非是匯入李某所控制賬戶。

其次,根據本地生活水平,該筆借款金額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郁某亦陳述借款用途為做生意,結合上述查明的資金去向,無證據證明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某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綜上,泌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郁某借款128,000元及利息;駁回原告郁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普法: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難點之一,尤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又沒有得到另一方追認的,要綜合考慮夫妻的經濟來源、借款用途、資金流向、與債務人的關系等因素,嚴防夫妻一方串通他人虛構債務或大額借款用于個人揮霍,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本案被告李某舉證其從事教師職業,有固定收入來源,其妻子張某所借大額款項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且李某對借款毫不知情,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最終,法官采信了李某的辯稱意見,認定該筆借款系張某個人債務,李某不負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安坤 周田田姜麗君)

責任編輯:

標簽: 泌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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