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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部分內容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年05月06日 文號:滬發改產〔2023〕14號)

來源: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時間:2023-05-06 12:15:08

關于調整《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部分內容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年05月06日 文號:滬發改產〔2023〕14號)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提信心擴需求穩增長促發展行動方案》(滬府規﹝2023﹞1號)明確延續實施本市新能源汽車置換補貼至2023年6月30日。為落實補貼政策安排,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對《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滬發改規范﹝2022﹞4號,以下統稱《實施細則》)部分內容進行調整。有關安排通知如下:

1.調整補貼范圍和標準。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個人用戶報廢或者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冊登記的非營業性小客車,并且在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純電動小客車新車,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我市給予個人用戶一次性10000元購車補貼。

2.調整“舊車”和“新車”認定條件。個人用戶報廢名下的舊車,報廢日期應當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間,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載明的交車時間為準。個人用戶轉讓名下的舊車,轉讓日期應當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間,轉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個人用戶購買新車,定購日期應當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間,定購日期以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3.調整新車注冊截止日期。個人用戶購買新車,應當于2023年7月31日前在我市完成車輛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注冊日期以《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為準。

4.調整資金申請和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3年7月31日,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31日。

5.除上述明確調整事項外,《實施細則》其它安排仍按照滬發改規范﹝2022﹞4號文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發改規范[2022]4號)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4月18日

發布人: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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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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