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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加班有哪些規定?加班如何計算工資?

來源:今報在線 時間:2023-05-10 09:55:35

用人單位加班有哪些規定?

(1)每日不得超過1-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3)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加班如何計算工資?

加班補償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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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加班規定 加班時長規定 加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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