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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業儲能可獨立參與或通過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需求響應 天天播資訊

來源:儲能電站 時間:2023-05-12 09:56:17

2023年5月5日,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關于公開征求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通知意見,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5日。公共機構、儲能設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數據中心、基站等用戶可以獨立或通過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需求響應。

鼓勵負荷聚合商代理用電報裝容量1000千伏安及以下工商業用戶和用戶側儲能、電動汽車、空調、基站等新興負荷資源,單個負荷聚合商的響應能力原則上不低于1萬千瓦;負荷聚合商視為單個用戶參與需求響應,其聚合的電力用戶均需滿足上述對電力用戶的要求。虛擬電廠運營商需具備上述負荷聚合商條件,可聚合不同空間的快速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等資源,實現自主協調優化控制,參與電力系統運行。

原文如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附件1

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省電力公司、各市供電公司,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電力需求響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寬需求響應申報范圍

(一)電力用戶。具有省內獨立電力營銷戶號;相關用電設備已實現電能在線監測,并接入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級平臺”)。工商業用戶可獨立參與或通過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需求響應,但在一年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參與方式,只能由一家負荷聚合商代理。居民用戶原則上只參與實時需求響應,應具備智能家居系統或空調(家庭制冷/取暖設備)遠程控制系統,且需要通過負荷聚合商與省級平臺實現對接。公共機構、儲能設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數據中心、基站等用戶可以獨立或通過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需求響應。

(二)負荷聚合商。具備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或安徽電力市場售電公司資質;自建電力能效監測相關系統,對代理的電力用戶具有負荷監測手段和調控能力,并實現與省級平臺數據交互;鼓勵負荷聚合商代理用電報裝容量1000千伏安及以下工商業用戶和用戶側儲能、電動汽車、空調、基站等新興負荷資源,單個負荷聚合商的響應能力原則上不低于1萬千瓦;負荷聚合商視為單個用戶參與需求響應,其聚合的電力用戶均需滿足上述對電力用戶的要求。虛擬電廠運營商需具備上述負荷聚合商條件,可聚合不同空間的快速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等資源,實現自主協調優化控制,參與電力系統運行。

二、優化需求響應參與方式

符合申請條件的參與主體可根據自身實際,自愿申報參與需求響應,取消原有申報時間限制,隨時可通過省級平臺、“網上國網”客戶端進行線上申請,填寫需求響應(備用容量)申請并上傳相關資料。省電力公司將定期組織營銷服務中心、各市供電公司對所有申請參與需求響應的主體進行申請確認,確認需求響應(備用容量)能力,并在省級平臺定期對通過申請確認的參與主體進行公示。參與主體應約響應量原則上不低于協議約定響應量的50%。

三、完善需求響應效果評估方法

(一)需求響應基線計算方法。為更加科學合理選取參與主體基線參考日,盡量減少企業生產調整、集中檢修等原因導致的無效響應情況,參考PJM需求響應基線計算方法,將響應日分為工作日、非工作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分別計算不同響應類型的基線平均負荷。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1-1。

(二)需求響應履約評價方法。對年內3次以上不參與應約或年內3次以上負荷響應率未達到80%的電力用戶和代理用戶,取消其本年度和次年度參與資格,并納入有序用電實施范圍。對出現年內2次以上不參與應約、年內2次以上負荷響應率未達到80%、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任一情形的負荷聚合商,及時予以清退,兩年內不得參與需求響應,并將其違約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公開。

四、修改備用容量效果評估等要求

(一)備用容量申報主體。為進一步增強電力系統應急調節能力,建立需求響應備用容量補償機制,激勵用戶構建快速可調節負荷資源庫,小時級響應參與主體可申報約時備用容量,分鐘級、秒級響應參與主體可申報實時備用容量,其可調節負荷資源全年處于備用響應狀態,具備隨時啟動響應條件。

(二)備用容量評估標準。月度備用容量按照參與主體按月申報的月度容量計算。用戶可于上一月月底前申請變更下一個月的月度容量,并于申請月的下月生效,如不申請變更,則沿用上月的月度容量。容量補償金額按照月度備用容量乘以容量補償價格確定。月度備用容量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則視為有效容量,否則視為無效容量:當月監測的可調能力平均值占月度備用容量的比例大于等于80%;在參與需求響應的過程中,實際響應負荷大于等于月度備用容量的80%,實際響應時間大于等于協議約定的調用時間;根據電網供需平衡實施需求響應的情況,半年度有效執行次數原則上應大于等于1。

(三)特殊情況判定。省電力公司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實際情況,在邀約響應時段結束時間點之前,要求參與主體提前取消需求響應,造成參與主體出現無效響應和無效容量的情況,對參與主體仍按照有效響應和有效容量判定。

五、調整響應補償標準和發放方式

(一)細化調控時間系數。為有效應對長時段的電力供需矛盾,在需求響應補償電價標準中,將調控時間系數由原來的4擋細分為6擋,以提高參與主體獲得的需求響應補償電價費用,更好激勵參與主體長時間開展削峰填谷。具體調控時間系數見附件1-2。

(二)調整補償發放方式。獨立參與需求響應用戶、負荷聚合商代理用戶的補償費用,由省電力公司組織各市供電公司直接支付或在結算電費時予以退補。

六、有關要求

(一)強化政策宣傳引導。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供電公司要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充分認識迎峰度夏(冬)電力保供工作的重要性,廣泛宣傳電力需求響應政策,組織開展可調節負荷資源摸排,動員具備條件的電力用戶積極參與,主動移峰填谷,不斷擴大需求響應負荷資源池,推動全省在非嚴重缺電情況下全部通過市場化需求響應方式解決。

(二)提高快速響應能力。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供電公司要認真梳理鋼鐵、水泥、有色、金屬制品等高載能用戶具備快速響應能力的優質負荷,接入新型負荷管理系統監測調控,迎峰度夏前,形成小時級削峰能力50萬千瓦,提升約時小時級需求響應能力。加快推進實時需求響應能力建設,鼓勵負荷聚合商代理樓宇空調、城市景觀照明、5G基站、用戶側儲能、電動汽車等靈活資源參與實時需求響應。

(三)做好執行過程管控。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供電公司要密切聯系電力用戶和負荷聚合商,做好需求響應執行情況的實時監測。負荷聚合商要強化與代理用戶的協調配合,剛性履行需求響應合作協議。各市供電公司對削峰響應負荷未達到應約負荷80%的參與主體,提醒告知后仍不達標的,對參與主體和代理用戶采取遠程負荷控制措施,確保響應執行到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栋不帐∧茉淳株P于印發安徽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能源電調〔2022〕3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2023年 月 日

附件1-1

需求響應基線計算方法

一、約時削峰需求響應基線計算

1.響應日為工作日時,選取邀約日的前5個正常工作日組成基線參考日集合。計算每一參考日在需求響應時段的平均負荷Pavi,以及5個參考日在需求響應時段的平均負荷Pav。若任一個Pavi<0.75*Pav,則將該日從參考日集合剔除;同時,向前依次遞推另選,直到選滿符合要求的5個參考日。原則上向前遞推不超過45天,若不能選滿5天,則選擇4天作為參考日;若仍不滿足,則將最近的非工作日、節假日或響應日也視作工作日進行計算。參考日選定后,在參考日集合中剔除響應時段平均負荷值最低的參考日,并將剩余參考日的負荷平均后得到基線平均負荷。

2.響應日為非工作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時,選取邀約日的前3個非工作日作為基線參考日,基線計算方法與工作日相同。

3.響應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時,原則上選取未參與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的歷史同期作為基線參考日。有增減容變化的用戶同比例調整基線。新接電用戶無同期歷史負荷的,采用非工作日基線計算方法。

二、實時削峰需求響應基線計算

實時需求響應的基線參考日選取與削峰需求響應相同,將響應執行前的3個小時作為修正窗口期,將響應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負荷與參考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負荷之差作為調整量;在原基線負荷基礎上全時段疊加該調整量,得到基線平均負荷。

三、約時填谷需求響應基線計算

約時填谷需求響應基線計算的基本原理同約時削峰需求響應,參考日的剔除方式修改為Pavi>1.25*Pav。

發布人: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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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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