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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能源監管局正式發布《華中區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來源: 時間:2023-05-19 10:55:49

4月24日至26日,,華中能源監管局對《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華中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將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納入并網運行管理范圍,新增了轉動慣量、爬坡等輔助服務品種,進一步加強了對新能源的管理,在充分考慮各省(市)實際的基礎上,針對具體品種設置差異化管理措施。

5月18日,華中能源監管局正式發布《華中區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華中區域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資料圖】

文件中提到新型儲能是指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的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電站。本細則所指新型儲能為電化學儲能電站或儲能系統,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電站參照執行。納入本細則管理的新型儲能容量不低于4MW/1小時。

電力調度機構結合系統調峰需要調用,下達調度計劃(含調度指令)要求儲能電站進入充電狀態時,對其充電電量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H3×300(元/兆瓦時)。(H3為分省系數)

新型儲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以下標準進行考核

不執行或無故拖延執行調度指令,每次按額定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未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調度指令執行情況,每次按額定容量×0.3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未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一、二次設備運行情況或向電力調度機構錯誤傳送設備實時信息,每次按額定容量×0.3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導致延誤處理的,每次按額定容量×0.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允許,擅自操作調度管轄的一、二次設備,擅自改變一、二次設備運行狀態或參數,每次按額定容量×0.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未造成后果且未在2小時內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經過或謊報的,每次按額定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額定容量×5小時標準進行考核。

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程規定認定屬于違反調度紀律的事項,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額定容量×1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額定容量×5小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發布人: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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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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