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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失火損失慘重,知名景區告了知名儲能公司

來源:視知產研院 時間:2023-08-11 15:26:26

儲能公司最怕什么?


(相關資料圖)

電池失火。

失火后損失怎么賠償?

下面是一個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真實案例,一方為國內某知名景區,一方為一家知名儲能公司。

這個案例,對雙方來說,都稱得上損失慘重,教訓深刻。

電池要符合什么標準?甲方驗收了就萬事大吉?什么叫驗證?什么叫盡到謹慎義務?損失金額如何認定?法院對這些焦點問題的最終判定,相信對剛剛進入爆發期的儲能行業而言,也有很大的啟發意義。

2015年1月30日,景區(甲方)與儲能公司(乙方)簽訂《電動船改裝合同書》,約定乙方為甲方電動船使用鎳氫電池儲能系統進行改裝及充電樁與配電柜的設計安裝,乙方提供30套鎳氫電池儲能系統改裝30條電動船,合同總價420萬元。

2019年3月2日19時至3月3日8時許,停放在景區碼頭岸邊4號充電樁進行充電的一條電動船在充電時起火引發火災,共計燒毀電動船11條、充電樁11個。

火災發生后,景區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停止對外營業,進行搶險及環境修復。

景區自火災事故發生后將未燒毀的改裝電動船全部停運。2020年11月5日,其中一條電動船在未使用的情況下發生自燃、自爆。

2021年3月16日,景區將儲能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年一月,這個案子迎來終審判決。

景區向一審法院提起的主要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景區與儲能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簽訂的《電動船改裝合同書》,并判令儲能公司返還景區合同價款420萬元;

2.判令儲能公司收回案涉鎳氫電池儲能系統及充電樁、配電柜;

3.判令儲能公司向景區賠償因火災事故而支出的搶險、環境修復費用2744452.71元;

4.判令儲能公司向景區賠償因火災事故導致的停業損失3588300元。

在一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以下三點:

法院認為,《電動船改裝合同書》中對于“鎳氫電池儲能系統”的質量要求未作出明確約定,但合同第6.1條約定“乙方保證提供產品滿足國家相關規定”,而根據《船舶蓄電池裝置》國家標準(GB/T13603-2012)第2.1條規定,在船舶上,可用鉛酸蓄電池、鎘鎳堿性蓄電池及經過驗證的其他類型的蓄電池。雖然該標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但在產品質量要求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該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才符合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且案涉電動船作為景區內運送游客的唯一交通工具,關系到眾多不特定游客的人身安全,在質量要求上更應嚴格、謹慎。故對于儲能公司主張《船舶蓄電池裝置》國家標準(GB/T13603-2012)不適用于本案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儲能公司另辯稱,雙方對于驗收標準已作出明確約定且簽訂了驗收報告,已對電池進行了驗證,改裝項目已驗收合格。

法院認為,因在國家對于質量要求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雙方自行驗收不能代替國家標準的適用,且對于動力驅動系統的改建顯然屬于重大改建,根據《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的規定,應當由改建地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此外,《船舶蓄電池裝置》要求“經過驗證的其他類型的蓄電池”,其作為國家標準具有嚴謹性和科學性,且蓄電池驗證顯然具有專業性和技術要求。因此,此處的“驗證”應當是指具有驗證技術條件、驗證資質的主管部門或驗證機構進行驗證,而非不具有驗證技術條件、驗證資質的雙方當事人自行驗證。

因此,儲能公司使用“汽車級鎳氫動力電池”進行改裝且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或具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驗證該電池系統是否適用于船舶,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船舶蓄電池裝置》國家標準(GB/T13603-2012)規定,構成違約。

其次,案涉改裝的電動船用于景區內,鎳氫電池動力系統電池箱置于座位下,景區內環境潮濕,容易進水、受潮,儲能公司在設計制造電池箱時應當盡到謹慎義務,加強對電池箱的防水、防潮保護。根據《使用手冊》記載,電池箱的防護等級為IP43,而中國船級社制定的《內河小型船舶建造規范》(2006版)第六章“電氣設備”第6.2.2.3條規定,在較大的水和機械損傷危險的環境條件下電氣設備外殼防護等級最低要求為IP44。因此,儲能公司設計制造的電池箱未能達到防護等級的最低要求,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上述規范要求,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一審法院認為,電動船改裝后從2015年10月交付使用至2019年3月停運,《電動船改裝合同書》已實際履行近4年6個月,距離合同約定的電池質保期只剩1年6個月左右,雖然儲能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但景區的合同目的已大部分實現,不能因此認定儲能公司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對于景區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不予支持。

雖然不支持解除合同,但根據案涉改裝電動船的使用年限情況,儲能公司應向景區返還合同價款105萬元(420萬元÷6年×1.5年)。

一審法院認為,一方面,儲能公司在改裝案涉電動船時,明知所改裝電動船的使用環境易進水、受潮,仍未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選用適宜的產品,而使用“汽車級鎳氫動力電池”,且其設計制造的電池箱不滿足最低防護等級要求,無疑增加了電動船的安全隱患,加大了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且在《使用手冊》《電動游船使用安全須知》等文件中,并未提示充電過程中應安排人員值守,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故其應對案涉火災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景區管理方面存在管理制度及消防管理制度缺失、消防設施設備缺失、日常管理不到位等較多的消防安全隱患,且在電動船長期充電過程中未安排專人值守,未盡到合理謹慎的安全使用義務,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及蔓延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大小,對于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酌定由儲能公司承擔50%的責任,由景區自行承擔50%的責任。

“3.3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為5591910元(搶險、環境修復費用2003610元+停業損失3588300元)。根據前述認定的責任比例,由儲能公司承擔50%即2795955元(5591910元×50%),剩余損失由景區自行承擔。

二審最終維持了以上所有判定。

發布人:jiayu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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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池失火】【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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