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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標準是怎樣的?競業禁止協議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來源:法律解答網 時間:2023-06-06 11:16:18

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標準是怎么樣的?

對于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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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有效的競業禁止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雇主必須給予雇員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認為,補償費的標準應當與職工在職時獲得的收入持乎。

2、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3、競業禁止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勞動者一方違反競業禁止這種不作為義務的民事責任方式通常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如果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同時泄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該勞動者應當同時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4、競業禁止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時間、限帶蝴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5、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6、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內。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雇員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原則上無效。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不是在職期間發放?

競業限制補償金不是在職期間發放,而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履行以下義務時發放: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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