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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錢就不用還了嗎?社旗法院判決股東擔責 全球熱點

來源:中華網河南 時間:2024-02-28 10:14:11


【資料圖】

公司注銷后,債務卻未結清,所欠債務是否會石沉大海?近日,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原河南某科技公司股東楊某、韓某、曲某限期內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25.13萬元及利息。

2018年,河南某科技公司計劃改造某老學校用于開辦醫院,該公司股東楊某、韓某、曲某與周某協商,由周某負責該工程施工,河南某科技公司根據工程進度向周某支付工程款,待完工后結清剩余工程款。2018年10月,周某開始施工,施工期間河南某科技公司陸續向周某支付工程款,該工程于2019年7月份完工。經雙方核算,總工程價款89.93萬元,2018年至2022年1月期間,河南某科技公司共計向周某支付工程款64.8萬元,下欠25.13萬元未支付。河南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注銷登記。周某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將原河南某科技公司的股東楊某、韓某、曲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河南某科技公司注銷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但河南某科技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三被告作為河南某科技公司股東,原告主張三被告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楊某、韓某、曲某限期內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25.13萬元及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企業不是股東逃避債務的工具,股東不能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而濫用股東權利,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公司經營應當秉承“長久之計”,做到誠實守信,依法合規處理債務,依法對公司進行注銷。未經依法清算或者虛假清算,不僅不能逃避相關債務,反而可能要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清算組未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清算組成員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未獲償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債權人來說,在接到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書后,或者自公告之日起,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務。當債權人發現公司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及公告義務就注銷公司時,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清算責任之訴,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供稿: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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