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我們 - 廣告服務 - 聯系電話:
您的當前位置: > 旅游 > > 正文

世界速讀:【泌陽法院以案釋法】君子愛“漁” 更要釣之有“道”

來源:中華網河南 時間:2023-09-27 13:26:31

“釣翁之意不在魚”,凡垂釣者,不管釣多釣少,總是興趣盎然,樂此不疲,每提一次竿,都能獲得快樂的享受。但近日黃某等6人卻因垂釣弄得十分不愉快,甚至打上了官司,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什么原因吧。

基本案情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私人訂制,十人,每人200斤,收費760元,六個小時,撒兩千斤一手魚,保證出魚率50%,出魚不到一千斤全額退票(全部退款);釣出的魚3元一斤強制回收”。2023年6月12日,黃某等10人看到李某在微信群發布的放魚信息,便每人給被告付款760元,準時去了李某垂釣園釣魚,結束后黃某等10人共釣950斤魚。

因沒有達到50%的出魚率,10人中黃某、趙某、常某、劉某、孟某和李某甲等6人要求李某退還款項以及回魚錢,李某則以黃某等6人做局、挖坑訛詐及垂釣園的承包經營者是其父母為由,不同意退還。雙方協商無果后,黃某等6人遂將李某起訴至泌陽法院。

法院審理

泌陽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簽訂的服務合同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關于被告李某的訴訟主體問題。由于被告與案外人簽訂水坑租賃協議,且被告李某對外發布公告,收取費用,雖然被告父母在現場進行管理,但是被告都是以自己名義在對外交易,相對方根據一般常識能夠認定其為垂釣園的經營者,至于被告父母在現場實際管理,系其內部分工問題,因此黃某等6原告以其為被告提起訴訟,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關于被告李某是否應返還6原告支付的釣魚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雙方約定釣魚時間為下午17:00-23:00共6小時,但晚上20:30左右,第一次稱魚后,10人團中有3人提前離場。20:30-23:00之間,6原告中除了原告趙某、劉某釣到魚,其他4原告均未釣到魚,其中一原告李某甲辯稱,自己將釣的魚給原告趙某,但無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而且原告黃某認可后來釣的魚又扔進魚塘,理由系超過11點了,但無證據證明其把魚扔進魚塘經被告同意,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某對于其釣的魚因超時,而不予回魚,因此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被告提供的監控錄音、六原告的行為,本院認定6原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具有高度蓋然性,故視為出魚率達到50%。10人團中的部分人提前離場,及原告將釣到魚扔進魚塘的行為,均能夠導致出魚率達不到50%,因此,6原告以出魚率達不到50%為由,要求被告李某返還釣魚款,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泌陽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趙某、黃某、常某、劉某、孟某、李某甲的訴訟請求。

法官普法

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在生活實踐中較為常見,合同相對方可以根據交易模式及交易安排等實際情況,合理地設置合同生效之條件。但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應當遵循公平、誠信原則,如若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合同條件成就的,而主張違約責任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到最后只會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安坤 周田田)

責任編輯:

標簽: 泌陽縣

精彩放送:

新聞聚焦
Top 岛国精品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