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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是什么內容?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都有什么?

來源:法務網 時間:2023-05-23 09:19:28

交通事故傷殘方法:

1、治療終結后,當事人到約定的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委托鑒定;

2、當事人向鑒定機構提交相關資料,并接受檢查和評定;

3、評定人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責任編輯:

標簽: 司法鑒定 鑒定費用 鑒定原則 鑒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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