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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合同糾紛案例有哪些?發生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來源:基金資訊網 時間:2023-06-01 09:39:33

車輛掛靠合同糾紛案例有哪些?

出租車和貨物運輸車輛掛靠某個單位營業,是我國運輸行業目前普遍存在現象。與其他掛靠性質不同,它并不為法律所禁止。目前,山東省茌平縣貨車擁有量約2000—3000輛,且基本上是私人擁有。但是從車管部門了解到,從行駛證的登記來看,車主是私人名字的卻很少,這是因為大多數私家貨車都采取掛靠單位的形式入戶。掛靠單位已成為目前貨車管理的主要模式。掛靠單位在我們國家地位比較特殊,雖然法律對他們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定位,但現實社會中掛靠現象比比皆是。車輛掛靠形式雖然有利于車輛的經營和管理,但法律沒有對這種掛靠關系的法律性質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也越來越多。近期,我院相繼審結了兩起比較典型的這類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分別判決被掛靠單位(車主)向托運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案件一】:2004年1月,張某經與山東省高唐縣某運輸公司協商,將自家一貨車掛靠在該運輸公司,從事運輸經營。2006年7月,張某與劉某簽訂了協議,約定張某將該車轉讓給梁某。同日,劉某經與高唐縣某運輸公司協商,約定該車以梁某的名義掛靠在該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仍同意以該運輸公司的名義,對外運輸經營。同年7月24日,劉某駕駛該貨車,以運輸公司的名義,與茌平縣某信息中心簽訂了運輸協議。約定該運輸公司承運該信息中心鋁桿19.947噸至膠南,貨物保價金額40萬元,次日到膠南卸貨。合同簽訂后,當日,該車裝貨運出茌平。事后,該信息中心與車上失去聯系,貨物非但未如期運往目的地,而且至今不知去向。后將某運輸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高唐縣某運輸公司賠償茌平縣某信息中心貨物損失40萬元,一審判決后,高唐縣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二】:山東省平原縣曹某經與德州市某運輸公司協商,將車輛掛靠在該運輸公司,且雙方簽訂了掛靠協議。曹某車輛登記在了該公司名下,并允許曹某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運輸經營。

2007年3月,曹某讓其子駕駛該貨車,以德州市某運輸公司的名義與山東省茌平縣的某配貨站、閆某,簽訂了鋁錠運輸合同。合同履行中,因運輸人員看管不當,途中丟失鋁錠5.359噸,價值為104500.50元。2007年5月,茌平縣某配貨站、閆某,以德州市某運輸公司、曹某為被告,訴之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曹某和德州市某運輸公司互負連帶責任,向茌平縣的某配貨站、閆某,賠償鋁錠損失104500.50元,運費1200元,一審判決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兩起車輛運輸合同案在審理期間,被掛靠單位兩運輸公司,分別提出了兩方面的辯論意見:一、公司非實際車輛所有權人,也未取得運營利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認為根據公安部機動車輛登記的復函,盡管該車輛登記在公司,但掛靠人是實際出資人,應認定掛靠人為實際所有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掛靠車輛在交通運輸中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如何賠償的批復,公司在運營中,未取得運營利益,對車輛收取的管理費大部分代車輛上繳了各種費用,公司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公司未簽訂運輸合同,也未實際履行合同,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認為運輸合同上無公司人員的簽字,也無公司的蓋章,實際履行中,無公司人員簽收貨物,因此,運輸合同對公司無任何約束力。從合同的簽訂,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實際控制車輛人員的個人行為,應由實際控制車輛的人向托運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發生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發生運輸合同糾紛應該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處理,如進行調解、協商、仲裁、起訴。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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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車輛掛靠合同糾紛案例 車輛掛靠運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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