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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觀熱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輕微工傷一般怎么賠償?

來源:找法網 時間:2023-06-13 10:55:1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給受傷害者帶來的傷害程度及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可將事故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三種類型:

1.輕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受傷者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導致人體功能障礙長期存在的,或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勞動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傷事故:

(1)經醫生診斷已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搶救的;

(3)人體的要害部位嚴重燒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燒傷、燙傷面積占全身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嚴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部位因受傷引起的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的;

(6)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殘廢可能的;

(7)腳趾軋斷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胸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勞動安全管理部門審查確定。

3.死亡事故: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含急中毒死亡)或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損失工作日為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均退休年齡和均死亡年齡計算出來的)。

輕微工傷一般怎么賠償?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責任編輯:

標簽: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企業職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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