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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土地法修改的內容都有什么?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四條的內容是什么?

來源:法務網 時間:2023-06-26 15:48:44

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對于荒地,農民個人是可以承包的?;牡厥峭恋氐囊环N,其所有權歸屬法律應當作出規定。那么,土地法對開荒地所有權的規定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征地拆遷

《根據土地法》規定,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誰先開荒誰有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如果擁有使用權,可以補辦承包證。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在取得“四荒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人可以憑“四荒地”承包合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承包人可以對“四荒地”進行各種形式的流轉。根據《土地承包法》第49條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根據該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四荒地”的轉讓不需要發包方的同意。而一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需要發包方的同意,對此,《土地承包法》第41條明確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另外,《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小編提醒您: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誰先開荒誰有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如果擁有使用權,可以補辦承包證。如果你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責任編輯:

標簽: 農村建設 建設補償 補償標準 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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