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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觀焦點:交行寧德分行違規被罰 固定資產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等

來源:中國經濟網 時間:2023-08-31 09:23:46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0日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寧德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寧金監罰決字〔2023〕1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德分行存在2項違法違規事實:1.固定資產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2.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項目建設。尤小嬌對上述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寧德監管分局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德分行合計處以65萬元罰款,對尤小嬌給予警告。

相關法規: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督促授信管理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從其他商業銀行獲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員應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當業務競爭。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并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

標簽: 交行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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