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超教授評熱點:知識產權入罪門檻降低,能給企業帶來何種影響?
江湖論,古今道!程志超教授縱橫江湖管理數載,結合自身企業管理實踐和教學實踐,獨創《組織管理智慧》課程體系。其(程教授)提出的原點理論和時空轉換理論,奠定了《組織管理智慧》這門課程的理論框架體系,學完即能用,深受廣大學員充分肯定。學員認為這兩大理論體系能夠非常明晰地幫助自己厘清人生困惑并指明未來之路的取舍之道。
九月十三日,最高法、最高檢就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發布解釋,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并將入罪數額從“五十萬元以上”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對此,程志超教授提出問題:降低商業秘密犯罪入罪門檻至三十萬,究竟能給企業帶來何種影響?
商業機密竊取為何屢禁不止
有句話叫商場如戰場,縱觀商場風云,因被盜取商業機密血本無歸的新聞不在少數。
北京一安防公司被GPS竊取商業機密,導致競標失敗蒙受千萬元損失,公司破產;TCL集團被通過網絡服務器泄露商業機密,同樣導致上千萬的損失。江西一品牌服務企業因競爭對手竊取商業機密,數年官司不得結果,以至于公司被生生拖垮,老板被列為失信人。
“商業秘密”這件事聽起來比較虛,但對于企業而言都意味著核心競爭力。
如果核心競爭力被竊取,那么對企業的盈利乃至于生存都是毀滅性的打擊。
判斷是否有商業機密竊取行為,往往有兩個難點。
第一是發起這一主張的權利人必須先證明所控制的內容屬于公司的商業機密。往往在處理實際案件中,這種主觀色彩濃厚的判斷標準會造成龐大的灰色地帶,背后甚至衍生出一系列利益輸送鏈條。在程志超教授看來:比起減輕入罪門檻,健全規定各種類型的商業機密界限,會讓企業在商業秘密的保護方面更加實際。
第二個難點在于,即使認定屬于商業機密后,權利人還要協助證明存在“泄露或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而這種證明需要很強的時效性,很多時候沒有及時留存證據,也就喪失了證明侵權行為的有力武器。而違法者更可以利用這一法條,針對時效性做文章,增加機密所有者維權成本,以不法競爭達到打壓對手的目的。
總而言之,商業機密泄密中,的的確確存在著部分灰色區域。
灰色部分雖無法抹除,但可以被擠壓、被消磨,直至被市場兼容適應。此次降低商業機密入罪門檻,未嘗不是擠壓灰色地域的“當頭炮”。
何以斬斷商密竊取的利益鏈條
商業秘密有三個特征,第一個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第二個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第三個是具有實用性,即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
這三點,決定了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必定存在著一定局限。程志超教授從現實角度來看,我國是個人口大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捉襟見肘,美方抵制Tik Tok的借口之一,也正是中國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不夠。雖然這件事在我們看來實在是欲加之罪,但倘若正視我國商業機密及知識產權保護,就能夠發現和國外企業的區別。
在圍欄之下,企業才會有安全感,才敢花費高昂的時間成本去投入和創新。
維權難是擺在我國自主創新道路上的重要屏障,如果不拆除這個障礙,我國自主發展之路最終將無路可走。
眾所周知,研發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是需要歷時數年才可能收回成本的。但倘若被競爭對手竊取其研發成果,企業勢必將面對一個無成本的競爭對手,這仗沒法打。長期下去,整個行業的生態進步將會遭到毀滅性破壞。
有時失密企業就算尚有還手之力,訴諸法律也將面臨進退兩難的局面。打官司漫漫無期,迫切需要輸血的企業要么被硬生生拖垮破產解體,要么無奈含恨簽下專利轉讓協議,讓竊取公司坐享漁翁之利。
現在將原來的入罪門檻從50萬降低至30萬,降低了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入罪門檻,即使擴充了入罪情形,也只是相對提高了保護力度而已,重點不在犯罪門檻的高低,在于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
不過程志超教授認為,懲罰的力度過小,也是造成我國目前商業機密竊取現象頻頻發生的關鍵因素。
對比西方國家,美國個人實施經濟間諜罪的,可以處罰金50萬美元,或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處。組織實施經濟間諜罪的,則可以處1000萬美元以下的罰金。
動輒就是傾家蕩產的巨額處罰以及重判的刑事處罰,應該成為懸在不法之徒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竊取者從不敢犯到不想犯,從不敢竊到不想竊,唯此才能有助于大幅度改進國內商業機密生態環境。
一紙文書,調整的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小方向,預示著的,卻是我國科技進程中的一大方向:只有徹底斬首科技創新路上的攔路虎——知識產權侵犯者,才能真正激發科技創新的活力和熱情。
以上內容來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組織變革與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主任,中國EDP教育聯盟秘書長——程志超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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