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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嗎?

來源:法制網 時間:2023-05-25 10:34:35

一、

工程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工程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有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

違約金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違約金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

三、

工程合同的糾紛訴訟時效

工程合同的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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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工程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違約金具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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