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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么?國家刑事賠償項目是什么?

來源:法制網 時間:2023-05-31 10:51:04

一、

國家賠償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

國家賠償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是:

1.賠償義務機關不同,前者的賠償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隊保衛部門,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后者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的范圍不同;

3.賠償程序不同。

二、

國家刑事賠償項目

1.金錢賠償

找法網提醒您,金錢賠償是指以貨幣支付的形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后,給予受害者適當額度的賠償。

2.返還財產

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占有的財產歸還,以回復到合法占有狀態。返還財產只能適用于物質損害,只能在一定條件下適用:

(1)原財產仍然存在;

(2)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

(3)不影響公務的實施。如果原財產已經用于公務活動,返還財產將會影響到公務的實施,則不應以返還財產方式賠償。

3.恢復原狀

指國家機關的行為侵害他人財產,對受到損害的財產進行修復,使之恢復到受損害前的形狀和性能的賠償方式?;謴驮瓲钜彩亲鳛橐环N輔助賠償方式存在,而且是作為返還財產的附加方式存在。采用恢復原狀方式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受到損害的財產能夠恢復原狀;

(2)恢復原狀比金錢賠償更便捷易行;

(3)排除了其他賠償方式的采用。

三、

刑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

1.提起。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后,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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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國家賠償刑事賠償 行政賠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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