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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導購是什么時候開始的?電視導購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來源:新金融網 時間:2023-06-07 08:05:37

電視導購是什么時候開始的?

90年代初,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電視臺開始致力于推向片頭標志廣告到電視購物頻道,“一元奪寶”就是在這個時期誕生的;21世紀以來,隨著大眾消費水平的提高以及網絡購物的興起,電視購物頻道逐漸進入下行趨勢,但隨之而來的是線上和線下的融合發展,如淘寶直播和新零售等,電視購物行業也在快速變化中不斷發展。

視導購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我國對于電視購物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之中均有涉及電視購物的規定,但缺乏統一、系統性和實操性的執法依據,因此,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規制還需行政及司法等部門對相關法律整合適用。購物行業內部的約束機制還未形成,電視購物虛假宣傳行為在我國肆意蔓延,給市場競爭環境和社會經濟造成負面影響。

二、電視購物中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

(一)電視購物廣告可以構成要約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內容明確具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電視購物廣告是一種商業廣告,其中有具體的價格、質量和材質說明,也有明確的銷售方式和銷售期限,符合要約的構成特征,應當視為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承諾,又叫接受或接盤,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意思表示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承諾的內容也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電視購物合同中的電視購物廣告屬于要約,承諾的意思表示方應為消費者,該承諾到達產品銷售者即在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二)電視購物合同可以構成憑樣品買賣合同

憑樣品買賣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又稱貨樣買賣、樣品買賣,是指以約定的樣品來決定標的物質量的買賣。”而所謂樣品“又稱貨樣,是指當事人選定的用以決定標的物品質的貨物”。對于憑樣品買賣一般認為要求提供樣品實物,由買賣雙方根據實物的質量、價格、顏色、性能、用途等等來確定交易的標的物。電視購物合同中產品銷售者沒有固定店鋪,只是在某個時段某個電視臺播放產品廣告,從而使消費者產生特定認識,進而購買廣告中的商品,消費者也是憑借商家的廣告說明與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否一致來判斷標的物的質量是否達標。

(三)電視購物廣告推銷可以形成委托代理授權行為

經營者通過電視購物方式推銷產品的,廣告者在推銷過程中具體的承諾性描述應視為經營者的明確要約。電視購物銷售模式作為無店鋪銷售方式的一種類型,與傳統的商業廣告營銷模式必然是不同的:在傳統的商業廣告中,電視臺僅僅是廣告發布方,其目的是利用電視媒體增加產品的知名度;而在電視購物中,電視媒體不僅僅是廣告播出平臺,更是產品的銷售平臺,是整個銷售鏈之中的一個關鍵環節,產品銷售者與電視購物平臺之間實質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產品銷售者是委托人,電視購物平臺是代理人,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后果應及于委托人,電視購物平臺在電視節目中的推銷行為應當視為產品銷售者的委托授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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