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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滾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是什么?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來源:名律網 時間:2023-06-08 16:32:32

公司搬遷,如果因此而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補償標準是員工在本公司每工作滿一年的,向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來計算;不滿半年的,則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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