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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8成!當事人:一輩子血汗錢沒了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時間:2021-11-06 16:28:27

近日,“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一事引發網友關注。

據上游新聞,1200萬元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山西清徐農商行被指未盡相應責任義務遭起訴一案,歷時17個月,近日由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儲戶丁阿姨先期起訴其中500萬元,清徐縣法院認定儲戶承擔八成責任,銀行僅承擔二成責任。

11月2日,丁阿姨表示,目前她已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萬元將擇機起訴。

儲戶被判擔責八成

當事人不服,已上訴

2021年9月份,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對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儲戶丁女士起訴其中500萬元,被認定儲戶承擔八成責任,山西清徐農商銀行承擔二成責任。

當事人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表示,不滿意上述判決結果。

他稱,母親對于職員王某私自取款一事并不知情,且受理單上的電話和預留的不一致。王先生認為是銀行管理失誤導致員工有漏洞可鉆。

據了解,丁女士目前已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萬元將擇機起訴。

昨天下午,當事人在社交平臺發文稱:相信銀行,才把錢存進去。這難道不是銀行的責任么?同時表示,對于法院的這個判決,嚴重不服,已提起上訴,希望太原市中級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11月4日下午,九派新聞聯系上當事人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他稱,父母做了一輩子生意,因為年紀大了不做生意了,便將攢下來的1200萬元分4筆業務存入當地比較大的銀行——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在一次存錢后,銀行職員王某以代領禮品為由騙取丁女士的存單和身份證。后來,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證沒有成功,去銀行查詢后發現1200萬不翼而飛。

王先生稱,事發后他們報案,得知錢被王某私自取走,“轉到他父親的賬戶了?!蓖跄骋驗榇耸卤还V,一審二審都判了無期。

一輩子的血汗錢被銀行職員取走,丁女士稱為此得了高血壓,一直反復住院。他們全家也是心力交瘁,“現在路過銀行心里面就難受?!?/p>

王先生稱現在他們已提起上訴,希望二審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儲戶1200余萬存款被轉

農商行:兩張回單系偽造

據上游新聞此前報道顯示,2019年,太原市清徐縣的丁阿姨在該縣農商行員工王某某的勸說下,先后將家里的存款共1200萬元存入清徐農商行。

定期存款的手續辦理完畢后,王某某告訴丁阿姨,大額存款客戶憑身份證和存單可以領取禮品,并讓丁阿姨將身份證和存單交由其代為領取禮品。

幾天后,丁阿姨沒有拿到禮品,甚至連存單也沒有拿到。

于是她找王某某要存單,其以存單鎖在單位、管理人員請假等理由推脫。

丁阿姨感覺有點不對,不久后丁阿姨發現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萬元存款有銀行轉存回單,卻沒有入賬;另外500萬元定期存款被轉走,但沒收到銀行任何核實或提醒消息。

2019年5月初,丁阿姨將此事反映到清徐農商行,要求追回款項并要求查看事發時監控視頻。

該行相關負責人以銀行監控只能保存一個月為由拒絕提供視頻。

對于上述743萬的銀行回單,清徐農商行人表示兩張回單都系偽造。

丁阿姨難以接受清徐農商行的回復,2019年12月投訴到山西省銀監局。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銀監局對丁阿姨的投訴進行了回復,對于上述回單問題,山西銀監局回復稱,“經詢,業務經辦網點柜員及授權人員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農商銀行員工,也未曾出具虛假回單?!?/p>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農商行柜臺轉入2筆款后收到的回執,后銀行稱回單是偽造的。受訪者供圖

丁阿姨兒子王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清徐農商行沒有出具假回單,那給我手里的這個回單從哪來的?當時真實的業務回單哪去了?王某某在清徐縣農商行已經工作了十余年,辦理業務的柜員授權人員有的與王某某曾在同一網點、同一辦公室工作,哪有同事之間不認識的?”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農商行柜臺轉存一筆200萬后收到的微信公號通知。受訪者供圖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回單是假的,那么微信公號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嗎?誰發的這個提醒,明明是轉賬,都能寫成存款?!?/strong>王先生說。

針對監控視頻的問題,山西銀監局給與丁阿姨回復稱,“根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第5.3.10款規定:安防系統記錄資料的保存期不應少于30天。經了解,清徐農商銀行視頻監控錄像資料實際保存期限一個月,能夠達到最低標準?!?/p>

而丁阿姨和家人表示:保存期限一個月是對鄉鎮營業所這些三級風險單位的要求,現在的銀行一般都是3個月的保存期。

2020年5月15日,針對上述問題,上游新聞記者多次致電清徐農商行董事長崔靖、副行長溫慧勇,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或電話被掛斷。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銀監局對丁阿姨的投訴進行了回復。受訪者供圖

2020年4月,丁阿姨委托律師對先期500萬提起訴訟,請求清徐農商行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一審判決:儲戶存在重大過錯擔責八成

2021年9月2日,清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

丁阿姨在清徐農商行處開立儲蓄存款賬戶,存入相應的款項,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丁阿姨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丁阿姨將自己的存款單及身份證交給王某某讓其領取禮品,雖然丁阿姨及王某某均認可是領取禮品,但均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且丁阿姨也未在存單上注明讓王某某持存單僅限于領取禮品的字樣,丁阿姨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

因此,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一方面,清徐農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責任義務,且王某某在填寫個人業務憑證時存取匯款人姓名欄應填丁阿姨名字的地方誤填為王某某的父親“王某錄”,銀行工作人員也未電話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對涉案存單支取后轉賬到王某某的父親賬戶,且涉案存單未設密碼,銀行對未設密碼的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因此清徐農商行在該案存款損失中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

最終,清徐縣人民法院認定儲戶丁阿姨承擔八成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

儲戶不服:業務單錯漏百出仍辦理

銀行明顯失職

丁阿姨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丁阿姨認為,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晉刑終58號刑事裁定,能證實王某某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及管理禮品發放的職權,以領取禮品為由騙取自己的存單、身份證,且已被評價為詐騙犯罪。

該判決說明,王某某與丁阿姨之間不存在“代支取”的法律關系。

此外,既然涉案一年定期存單未設密碼,且上午存下午取,那么清徐農商行對該類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卻受理本不該受理的業務、且不與丁阿姨核實也不通知,顯然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及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責任義務,也正因管理混亂、違規操作等因素直接導致了存款的丟失。

“清徐法院如何認定個人業務憑證中名字屬為‘誤填’?這樣的業務單銀行本就不該受理,電話不是我預留電話,付款人、收款人賬戶未填寫。如果是普通人辦理,這樣的業務單根本無法受理,更不會取走存款, 正因為銀行及其員工的失職瀆職、違規辦理,才是我存款丟失的直接原因,清徐法院這樣的認定明顯系偏袒清徐農商行。 ”

丁阿姨認為,清徐法院判清徐農商行僅承擔二成責任,嚴重背離了案件客觀情況和公序良俗并過度加重儲戶的義務,有失公允。

律師:農商行監管不到位,存在過錯

相關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不得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因此 ,作為清徐農商行職員的王某某不論是為儲戶代辦理財、還是代辦存取款業務,本身就違反了《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銀行對這種行為監管不利,銀行有錯在先。加之王某某還有侵占本行或客戶資金的行為,更是違反了相關法律,銀行對這種違法行為沒有監管到位,也存在過錯。

陜西博納新律師事務所的劉律師認為:本案存款人的確存在過錯,其將存單和身份證同時交給他人,應當預見到他人有可能憑這兩件東西將存款取走。但問題是銀行的過錯顯然更大,比如沒有密碼如何能取款?比如取款人姓名填寫錯誤時,銀行理應拒付款項并進行核實等等。因此,我認為,本案銀行應當負主要責任,而存款人雖應承擔一部分責任,但應當是次要責任。

該銀行此前因違法行為被處罰

2019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并銀罰字〔2019〕第18號)顯示, 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反洗錢業務管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和人民幣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對其處以警告;對單位罰款合計22.7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罰款合計3萬元。

經過查詢發現,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清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柳林縣鑫源選煤有限責任公司 ,持股比例為28%;第二大股東為柳林縣興家溝煤礦凌峰洗煤有限責任公司 ,持股比例為26.2%;第三大股東為柳林縣森澤煤鋁有限責任公司 ,持股比例為24%。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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