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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有哪些成立條件?

來源:劇情啦 時間:2023-05-11 15:07:36

一、

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多式聯運經營人在諸多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因此,確定多式聯運經營人這一主體及其法律地位尤為關鍵,有利于理清國際多式聯運中錯綜復雜的各種法律關系。

(一)貨物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期間。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期間?!堵摵蠂鴩H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以及中國的民法典都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期間為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承運人掌管貨物的全部期間。

(二)貨物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基礎。多式聯運經營人對于貨物運輸所采取的賠償責任原則,在確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各單一運輸公約關于賠償責任基礎的規定不一,但大致上可分為嚴格責任制和過失責任制兩大種?!堵摵蠂鴩H多式聯運公約》和1991年國際商會規則采取的都是類似于《漢堡規則》采用的推定過失責任制,其規定為:如果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造成的損失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內,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雇傭人或代理人為避免該項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推定過失責任制實際上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中國《海商法》主要采用的是《海牙/維斯比規則》確立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即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基礎以過失責任為總原則,但承運人對其雇傭人員主觀過失造成的損害免責。特別的,對于貨物延誤交付,《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規定,如果貨物未在議定的時間內交付,或者無此種情況下,未在按照具體情況對一個勤奮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交付,即為延誤交貨。又規定如果貨物在規定的交貨日期屆滿后連續90日內未交付,索賠人即可認為這批貨物業已滅失??梢?,《國際多式聯運公約》下承運人既要對遲延交貨負責,又對貨物延遲交付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國《海商法》規定,對于明確議定交付期限下所造成的延遲損失予以賠償,其責任限額為延遲交付貨物的運費數額。

二、

多式聯運經營人有哪些成立條件

(一)多式聯運經營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聯運的貨物必須與發貨人本人或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兩種運輸方式完成全程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系國際間的貨物。

(二)從發貨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貨物時起即簽發多式聯運單證,并對接管的貨物開始負有責任。

(三)承擔多式聯運合同規定的與運輸和其他服務有關的責任,并保證將貨物交給多式聯運單證的持有人或單證中指定的收貨人。

(四)對運輸全過程所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害,多式聯運經營人首先對貨物受損人負責,并應具有足夠的賠償能力。

(五)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具有與多式聯運所需要的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對自己簽發的多式聯運單證確保其流通性,并作為有價證券在經濟上有令人信服的擔保程度。

三、

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承運人嗎

多式聯運合同的一方是托運人,一方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不同,區段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存在合同關系,區段承運人只對自己負責運送的過程承擔責任。而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另外,《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的約定,不能對抗承運人。

責任編輯:

標簽: 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聯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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