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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內容是什么?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幾小時?

來源:名律網 時間:2023-05-15 15:09:19

國家規定國家機關的上下班時間,一般是朝九晚五,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企事業等單位的工作時間也是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但是具體的上下班時間則由上述單位依法自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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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工作時間 認定標準 工齡計算 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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