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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行為如何定義?新聞侵權的特點是什么?

來源:法制法律網 時間:2023-05-30 09:36:21

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定,侵權行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

侵權行為具體化至新聞法學領域即為新聞侵權行為。新聞民事侵權(以下簡稱“新聞侵權”)是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但又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不同。這是由于新聞侵權行為是發生于新聞活動過程中并利用新聞媒體等中介對他人構成侵權造成的。因此,新聞侵權,一般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作者利用新聞傳播工具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發生需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對一般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依《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新聞侵權作為一種侵權行為,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方式體系,考慮《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方式,而不應游離于其體系之外。但是,由于新聞侵權所具有的區別于一般侵權的特殊性,《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所有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又不是均可適用于新聞侵權的,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方式也不僅限于《民法通則》所列舉的規定之中。

首先,新聞侵權是一種侵權責任,《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一般僅適用于違約行為的責任方式,諸如支付違約金等對新聞侵權是不適用的;

其次,新聞侵權是在新聞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且利用新聞媒體等中介對他人的財產及人身造成損害,并不直接以受害人的財物及人身為侵害對象。因此,對直接侵害財物和人身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方式,諸如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對新聞侵權不適用;

再次,新聞侵權主要是侵權人利用新聞媒體這一工具而為侵權行為,這與一般的侵權行為不同,因而《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并不能完全涵蓋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新聞侵權可以也應該有自己的一些獨特方式;

綜上所述,具體來說,適用新聞侵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1)更正;(2)停止侵害;(3)賠償損失;(4)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其中,更正是新聞侵權所特有的責任承擔方式;停止侵害既可以適用于損害他人財產的新聞侵權行為,也可以適用于損害他人人身的新聞侵權行為;賠償損失主要是適用于財產損害,但在一些特定的新聞侵權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于精神損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于精神損害,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于財產損害。五種方式中,賠償損失一般被稱為“財產責任方式”,其余四種一般被稱為“非財產責任方式”,由于新聞侵權所造成的損害以非財產損害為主,所以,新聞機構對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也以非財產責任方式為主,財產責任方式的適用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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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新聞侵權行為 新聞侵權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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