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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準路人就開拍,“自媒體”直播邊界何在?

來源:工人日報 時間:2024-11-28 14:10:45
“街頭搭訕”直播,景區客流直播,對路人攔截、追拍、偷拍……【一不小心“被直播”,“鏡頭侵犯”如何破?】對準路人就開拍,“自媒體”直播邊界何在?

前不久,重慶某外資企業員工王怡路過某商圈時,遇到一名男子上前來表白,說她長得像某某明星,希望加微信好友。“我當時單位有急事,明確拒絕了對方就匆匆離開了。可不久后同事在短視頻平臺刷到了這段視頻,還發到了單位群,我才知道自己‘被直播’了!”王怡說,她當時很生氣,上平臺進行了舉報,該主播隨后刪除了視頻,并主動聯系她賠禮道歉。

“美女,你有男朋友嗎”“帥哥,能加你微信嗎”……在景點、熱門打卡地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有的網絡主播常常以“一部手機+一個人”的形式搞“街頭搭訕”直播。一旦被鏡頭對準,路人被搭訕后做出的各種真實反應,都會被完整記錄下來,可能就會成為網絡平臺上網友“圍觀”、議論的對象。

在這個全民直播的年代,一些“過界”的拍攝和直播屢屢發生。在短視頻、直播等網絡平臺,有的“自媒體”主播搞“街頭搭訕”“惡作劇”直播;有的在地鐵站、景區等直播客流,且未對乘客、游客的臉部作打碼處理;有的主播還會對路人追逐、攔截、追拍、偷拍,以增加直播的“看點”“趣味性”……路人一不小心就遭遇“被直播”,由此引發的侵權爭議時常發生。

記者隨機進入某短視頻平臺的直播頻道,連續刷到了多個以固定機位拍攝路人或顧客的直播。有的在拍攝景區的排隊情況,有的在拍攝集市上逛街的路人,還有一家兒童樂園的直播,直接拍到了多位家長及兒童的面部。

我國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昊說,肖像權的認定標準就是可識別性,只要其他人能通過被拍攝者的五官、姿態,識別出是其本人,就達到了侵犯肖像權的標準。

“隨意對路人進行‘搭訕直播’等行為,不僅包括了對一般個人信息的收集、傳輸、公開等,也包括了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比如個人地理位置信息、人臉信息等。”重慶市勞模、重慶偉盟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衛東律師說,除非符合法定條件,拍攝者沒有未經同意而隨意拍攝他人的權利,況且“搭訕直播”并不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是一種為了漲粉引流的炒作行為。

“任性”直播還可能涉嫌其他違法行為。此前,安徽一女主播舉著自拍桿,看到一名去市場買菜的七旬大爺沖過去對其“強吻”。擺脫糾纏后,這名大爺隨即報警。原來,該女主播只是為了引起關注,試圖通過直播“騷擾”路人的方式吸粉。最終,該女主播被當地公安局以尋釁滋事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重慶工商大學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協同發展中心研究院莫遠明認為,直播賦予了主播們更大尺度的展示空間,但這種自由不應淪為無序,而需要在法律框架內賦予責任與自律的內涵。當直播鏡頭聚焦于公共場所,尤其是涉及大量人群的場景時,必須有清晰的法律邊界。

針對各類網絡直播和短視頻亂象,近年來,我國先后出臺了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推動各網站平臺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包括及時刪除、下架相關違法視頻,對屢次違規的賬號和主播加大處罰力度。

“無論商家還是主播,都要自覺守住法律底線,維護公共秩序。”莫遠明說,“比如,在進行直播前,應明確告知可能入鏡的人,并征得其同意;在直播時,設置明顯的標識來提醒周邊人群,或者劃定專門的直播位置等等。對商家和主播來說,真正尊重每個‘被直播者’的意愿,既能避免爭議糾紛,也能贏得尊重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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