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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不能犯是未遂還是無罪?刑法第十四條的內容是什么?

來源:法制法律網 時間:2023-06-28 09:14:51

一、對象不能犯是未遂還是無罪

對象不能犯未遂不一定是無罪,若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是無罪。對象不能犯,是指具體的犯罪對象不存在,行為人誤以為存在而實施犯罪行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應定為犯罪未遂。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對象不能犯是什么意思

對象不能犯是“工具不能犯”的對稱。在西方國家刑法理論中也稱“客體不能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使得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在行為過程中不在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范圍內,或者具有某種不能達到犯罪既遂的屬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種犯罪未遂。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使得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在行為過程中不在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范圍內,是不能犯未遂的一種。以構成不能犯未遂的具體原因為標準而劃分的不能犯未遂的一種類型。如誤認為被害人在臥室而隔窗槍擊,誤認為男子是女子而加以強奸等。

三、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象不能犯可以構成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認定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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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標簽: 故意犯罪 輕傷標準 量刑標準 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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