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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證券被四川證監局責令改正 任免程序不符監管要求 觀天下

來源:中國經濟網 時間:2023-09-14 09:55:32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3日訊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關于對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華西證券備案材料中存在對人員任免程序的規定不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華西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資料圖)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設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是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合規負責人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務,不得負責管理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章程應當對合規負責人的職責、任免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備案材料中存在對人員任免程序的規定不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應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就上述事項整改落實情況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3年8月25日

責任編輯:

標簽: 華西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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