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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誤將錢款轉入死者賬戶,該如何追回?|當前熱議

來源:中華網河南 時間:2023-12-15 16:50:18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電子銀行轉賬和網上支付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一種方式。當一方通過手機進行轉賬時,把錢錯轉到了“已去世者”的帳戶上,并和他的家庭進行了協商,但是沒有成功,應該怎樣做?日前,南召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轉錯賬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原告王某通過中國銀行向其工商銀行轉賬時誤將15000元轉入王某甲賬戶,原告發現后,經調查發現王某甲已于2020年死亡。為追回錢款,原告遂聯系“已去世者”王某甲的妻子和兒女,與之協商欲要回錢款。但王某甲的妻子和兒女表示,王某甲死亡后,戶籍已注銷,其銀行卡雖未注銷,但王某甲已去世幾年了,家人無一人知道還有這張銀行卡,更不知這張卡的下落,無法提供幫助。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某將王某甲的妻子、兒女及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鄭州某支行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南召法院趙平法官承辦此案后,認真研判案情后認為,原告王某于2023年9月通過中國銀行向其工商銀行轉賬時誤將15000元轉入王某甲賬戶,有銀行的交易流水清單為證,故轉賬事實應予確認;王某甲去世后銀行卡雖不知所蹤,但根據第三人某銀行陳述錢款仍放在賬戶內;該款項系王某甲去世后所得款項,不屬于遺產,三被告不能繼承,被告對該款項既未提取也未實際控制,故該款項也不屬于不當得利,現該賬戶屬于無主賬戶狀態,原告訴請確認該款項歸自己所有,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決王某甲在中國工商銀行鄭州某支行內的存款15000元歸王某所有。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系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行為,得利人應當是能夠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自然人自死亡時民事主體資格喪失,不得作為得利人。若繼承人明知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而拒不返還的,當然可以作為得利人。

本案中,王某甲的妻子、兒女,皆不知這張銀行卡的下落,客觀上亦未將該款項占為己有,法院若將其認定為拒不返還的得利人,明顯缺乏依據。鑒于該收款賬戶已屬于“無主賬戶”狀態,在無其他所有權屬證據的情況下,轉入的款項亦屬于“無主”狀態,故法院應當就款項的所有權進行確認。(供稿:張振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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