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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宛城法院:托運貨物被賤賣 互賠損失止紛爭 天天即時看

來源:中華網河南 時間:2024-02-01 11:04:28


(資料圖)

貨物運輸途中托運人變更到達地,托運人、承運人發生爭議。因托運人拒不支付放空費,承運人將一整車價值6萬余元的玉米拉走以行使留置權,后又將該玉米以3萬余元的價格賤賣。為維護各自權益,雙方互相將對方起訴至南陽宛城法院,這起貨運糾紛該如何解決?

案情回顧

托運人苑某常年做糧食購銷生意,苑某在南陽談好一批業務,需要裝車運往安徽六安,遂通過某貨運公司與承運人夏某達成貨物運輸協議。33.7噸糧食裝車開出20公里后,因情況有變,苑某想讓夏某將糧食運輸到安徽宿州,每噸運輸費由原130元提升至140元,夏某不同意去,苑某稱開回來卸車,并承諾補償500元。隨后苑某又和原目的地安徽六安取得聯系,讓夏某去安徽六安,夏某仍不同意去。苑某稱安徽六安已協商好,微信語音告知夏某若不去安徽六安放空費、押車費不給。

夏某將貨物拉回裝貨地后,雙方因為放空費、押車費、卸車費問題產生爭議。次日上午8時許,夏某報警,派出所出警當場調解未果后夏某將車上玉米拉走存放。半年后,拉走存放的玉米被夏某及貨運公司以3.8982萬元價格出售。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苑某將夏某及貨運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返還原告貨物或貨物的等值金額6.0141萬元,被告支付違約金及原告其它損失2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夏某及貨運公司又將苑某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苑某賠償損失2萬元,訴訟費由苑某承擔。

法官審理

本案中,在運輸期間,托運人可以改變運輸路線,若承運人不同意去,可以要求賠償因運輸所受到的損失。因此,托運人要求返還貨物或貨物的等值金額6.0141萬元,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夏某為被告貨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履行職務行為,則應由被告貨運公司負返還義務。因玉米被變賣,則應由被告貨運公司向原告返還拉走玉米的等值金額6.0141萬元。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及原告其它損失2萬元問題,原告并未舉證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對被告夏某、貨運公司提出的反訴問題,被告所反訴的損失包含運輸損失、貨物押車臺班損失、貨物保管的倉儲損失等費用2萬元。結合雙方爭議發生時間不長,被告運輸的距離較短等情況,判定被告損失不多。但發生爭議后,被告將一整車價值6萬余元的玉米拉走以行使留置權,這與被告所受到的損失相比,明顯超出被告所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因該留置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故留置權無法成立。被告將玉米拉走,還讓原告承擔貨物保管的倉儲損失,該倉儲損失系被告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因此,對被告反訴的損失,酌定由原告賠償五千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貨運公司十五日內向苑某返還拉走的玉米價值6.0141萬元,苑某(反訴被告)十五日內向貨運公司(反訴原告)賠償因運輸所受到的損失五千元。駁回苑某及貨運公司(反訴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供稿: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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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南陽宛城法院 托運貨物被賤賣 互賠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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